出生證明超過30天未辦理,是否需要提供親子證明資料?

韓若曦

備孕達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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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06-09 16:24:0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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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生證超過30天,可以向醫院申請補辦。《出生醫學證明》本身,是沒有時間限制的,只要當事人符合相應的條件,就是可以申請領取的,但是根據我國《戶口登記條例》第7條的規定,新生兒應該在出生後的一個月內申報戶口。

補辦出生證明需要的證件有:父母親所在單位或鄉(政府)街道辦事處村委出具夫妻雙方何時結婚何時生育的證明、戶口本、身份證影印件。

出生證超過30天可申請補辦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》第七條 嬰兒出生後一個月以內,由戶主、親屬、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。棄嬰,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。

《出生醫學證明》因遺失、被盜等喪失原始憑證的情況要求補發的,取得原簽發單位有關出生醫學記錄證明材料後,向所在地縣(區)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補發。縣(區)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接到申請後,經核實,情況屬實的給予補發《出生醫學證明》並加蓋出生醫學證明補發專用章。

具體辦法:未報戶口前遺失《出生醫學證明》者,補發《出生醫學證明》正副頁;已辦理戶籍手續後遺失《出生醫學證明》者,只補發《出生醫學證明》正頁。

補辦出生證明是沒有時間限制的,只要符合相關的標準,帶上相關的證明材 料和證件,就可以對丟失的出生證明進行補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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